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就如何充分发挥制度效能,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等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困难群众全面实施区县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
“各区县(自治县)要完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扶贫部门要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民政部门要为民政救助对象购买惠民济困大病商业保险,通过分段分档赔付政策,重点解决医保目录外大额自负费用,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
市民政局介绍,困难群众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也就是说,救助对象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区县扶贫部门或区县民政部门近期出具的证明为上述人员的证明材料,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直接办理入院手续治疗。
“准确核定结算基数,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市民政局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依托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实现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70%资助。对纳入资助范围的民政救助对象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上述已纳入民政资助参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贫困程度由区县(自治县)给予分类定额资助,确保贫困人口参保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