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懂的司法?
六月三日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二分组进行第二场增开会议,讨论过程中,林明昕委员建议,以检察体系和审判体系,取代有争议的「司法」这个概念。
司法改革国是会议进行了三个多月,竟然「司法」这个概念需要回避?
社会中一般人所理解、惯用的司法?
在四月八日第一分组的一次增开会议中,讨论未来成立国家级司法科学委员会的议题时,李俊亿委员提到所谓司法科学,在美国其实称为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这样澄清的意义何在?司法科学指的就是法庭科学?不包括侦查程序的作为?
这样的疑问出现之际,具有新闻专业的林照真委员建议还是使用「司法」的用语,因为「司法」已是一个社会上普遍能理解的概念。在没有继续讨论之下,最后维持了「司法科学」的用语。
司法外来语的辨义
法庭科学中的forensic来自拉丁文,拉丁文的字根是forens。追索字源,除了原始的意义court,在这个用语的使用历史中,的确也会发现judicial的意思。court的意义非常清楚,就是法院、法庭,法院代表的是三权分立意义下的司法。
我国文献一向将judicial翻译为司法,但是在英语世界的用法,具有多种意义。如果是judicial review司法审查,在德文翻译中会看得比较清楚,一定是翻译成gerichtliche Überprüfung,指的是法院审查,例如宪法法院对法规范的违宪审查,这时候的judicial专指法院行为,如果翻译成司法,是三权分立意义下的司法;如果是judicial system司法体制,德文翻译成Justizsystem,这个脉络里的judicial和Justiz,就不是三权分立意义下的司法,而是关于整个国家法体制的运作,不只是司法权,行政权中关于法律事务的管理、法秩序的维护、法价值的实现,都包含在内。
「司法」官的司法?
之所以担忧介入「司法」纷争,起源于第三分组检察官定位的议题。
在第三分组会议所提出的资料中,法务部曾经引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而主张既然检察署和法院共同完成「司法给付」(Justizgewährung)的任务,可见检察官和法官同属司法官。第三分组的林达委员和曾经担任检察官、目前担任律师的陈重言委员,在媒体上引用德国慕尼黑大学刑事法教授Roxin/Schünemann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而认为德国学界通说也将检察署称为「独立的司法官署」(eigenständiges Organ der Rechtspflege),足以证立检察官的司法属性。
如果了解前述德文Justiz的意义,就会知道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所提到的司法给付的司法,指的不是宪法三权分立意义下的司法权,而是所谓广义的司法,和在德文辞典中理解为「法制度的实现」的Rechtspflege同义。将unabhängiges Organ der Rechtspflege翻译成独立的司法官署,会产生误导。
Rechtspflege不是宪法意义下的概念
Rechtspflege到底是甚么意思?法务部的资料说,德文Duden大辞典对Rechtspflege的解释是:适用并实现有效的法律,亦即Justiz,同义字是Justiz、Gerechtigkeit(正义)。如果继续查网路资料,至少还会发现维基百科上面Rechtspflege有这三个解释:一、实质意义,是透过国家或它的机关将法律适用到个案;二、形式意义,是一个集合概念,指一切由法院及其他Rechtspflege机关所职掌的任务及事务;三、广义的意义,是负责让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能有秩序地运行的事务 。
这些解释,其实都指向Rechtspflege是一个涵盖所有属于实现法律价值事务的概念,那么所有为了法的价值而建立的制度,以及实现这个制度的所有作为,都涵盖在内。法院是实现这种制度的国家机关,检察署是实现这种制度的机关,律师也是,所以德国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也是unabhängiges Organ der Rechtspflege。
如果只因为检察署是这种泛指维护法律制度的司法机关,检察官就成为司法官,那么律师岂不也是司法官?
问题重点在于这个Rechtspflege不是一个宪法上的概念。依据德国慕尼黑刑事法及法哲学教授Schuenemann的说明,只有「审判」是一个宪法上的概念,意指权力分立理论意义下的第三权,Rechtspflege是一个社会学上、组织上的概念,意指在国家和社会中,一切和法的实现有关的事务。因此是一个不特定的上位概念,一个涵盖审判、法律谘询、司法行政等的概念。从这个概念,引申不出甚么,而正好完全不能说明检察官和法官因此都叫做司法官。
Schuenemann教授已经阐明了上述概念的意义,似乎不适合站出来引用他的教科书说,自己比Schuenemann教授更知道Schuenemann自己的意思。
在这个理解脉络之下,就算如国内文献过去将Rechtspflege翻译成司法,也不至于误会这个司法是宪法意义下的司法,而应该就是如林照真委员所说的「社会一般人都理解和惯用的司法」。
法庭科学可称为司法科学
虽然第一分组所谓的司法科学,英文原文是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但用法庭科学统称司法科学并无不可。
依照司法科学委员会提案人黄致豪委员的说明,forensic science基本上是以一般常见的自然科学natural science为基准的应用科学,例如鉴识科学(criminalistics;直译就是犯罪迹证学,如DNA,微物迹证trace evidence,工具痕分析tool mark analysis,指纹分析fingerprint analysis等犯罪实验室crime lab常见的操作事项),加上以行为科学behavioral science为基准的应用科学,例如心理学psychology,精神医学psychiatry,脑神经与认知科学brain and cognitive science等。所以黄委员直接说司法科学包含鉴识科学以及司法行为科学forensic behavioral science。
鉴定科学和心理学、精神医学、脑神经科学等行为科学,当然早在审理阶段之前,就会应用在犯罪侦查上,不过在审理阶段的法庭行为,是所有争讼行为的末端,侦查阶段所需要的鉴定科学和行为科学,在法庭中全部都会被应用和呈现,那么法庭科学自然包办了所有司法科学。
这个司法科学的司法,指的是广义的司法,法庭科学当然属于司法权的运作领域,侦查科学也可以称为司法科学,但不会因此就属于宪法意义下的司法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