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县一名生前为二级智障的老人从养老院走失后死亡,与养老院协商未果下,死者子女将养老院告上法庭。日前,平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平南县某养老院赔偿李某光、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各项损失98815.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14年10月16日,原告李某光与被告平南县某养老院签订了《寄养人员协议书》,协议中对养老院入住期间注意事项、请销假制度、医疗病逝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2月2日,在养老院未注意将大门锁头锁好的情况下,李某琛老人自己打开大门离开养老院。被告发现老人走失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通知原告,并组织人员寻找。原告也发动亲朋好友、电视台广告等方式多方搜索无果。
2015年2月6日,在平南县罗合村附近发现一具男尸,经公安调查证实正是李某光的父亲。事件发生后,养老院某法定代表人黎某向李某光支付了赔偿款2万元。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父亲李某琛寄养在被告某养老院,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疏于管理,没有安排专人值班,导致老人走失死亡,被告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琛老人的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带来痛苦,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